提到“暖宝宝贴”,大家一定会想到一只抱着袋鼠宝宝的可爱的袋鼠图形。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就原告爱丽思欧雅玛株式会社(简称爱丽思会社)诉被告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施某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本案的涉案商标即“袋鼠图形”,在本案中认定涉案商标侵害了爱丽思会社的在先著作权,从而判决撤销了被诉裁定。
本案诉争商标由第三人施某于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小型取暖器”商品上。爱丽思会社于法定期限内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诉争商标图
原告爱丽思会社不服被诉裁定提起诉讼,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其享有的“袋鼠图形”在先著作权。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原告系日本企业,日本与中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中国应当受到保护。
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袋鼠图形”作品
原告所主张的“袋鼠图形”独创性较强,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根据原告在商标评审中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袋鼠图形”创作及发表日期均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同时,结合原告提交的“袋鼠图形”发热贴产品外包装设计说明书、图片电子文档、商品目录、销售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并使用了“袋鼠图形”作品。
其次,诉争商标与“袋鼠图形”作品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经查,第三人施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经营范围“发热包(暖贴、加温贴)”与原告使用“袋鼠图形”发热贴产品存在重合,可以推知第三人有接触到“袋鼠图形”的可能性,且诉争商标与原告在先创作的“袋鼠图形”作品基本相同,难谓巧合,在第三人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证明诉争商标是其独立创作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损害了原告对“袋鼠图形”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据此,判决撤销了被诉裁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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