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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繁育与野外种群保护的思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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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不仅野生动物行业,其他各类行业也暂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这恰恰体现出了对人类最基本权利既生命权的高度重视。相信在疫情平息以后,各项事业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断深入人心,对野外种群的保护已经达成了很多共识。城市人在物理上与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很遥远,在意识上却离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并不遥远,大多是通过虚拟条件实现的,包括野生动物相关影视作品以及著名保护人士的言传身教。

很多人认为中国仍是一个野味消费大国,事实并非如此。中国有堪称世界上最为严格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比较丰富的地方,基本都被设置为了不同级别的保护地,想要进入这些地方都非常困难。越来越多的省、区、市都设置了禁猎期和划定禁猎区,全国范围内几乎不存在对受保护野生动物野外个体成规模或常年直接利用的情况。因此,在横向比较全球可持续利用与当地人生计关系的国际研讨会上,甚至难以举出任何一个在中国通过直接对大中型陆生哺乳动物野外种群进行利用以支持当地人生计的具体案例。

作为对比,先看经济发达的地区,无论是北美对原产于北美的29种大中型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和野生鸟类的直接利用、还是北欧对大型鹿类野外种群的直接利用、或者大洋洲对袋鼠等原生物种以及赤鹿等引入后野化物种的直接利用,再看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无论南美洲对西猯、小羊驼等原生物种野外种群的利用、还是东南亚国家对两栖爬行类物种野外种群的利用、或是南部非洲国家对各种大中型非洲食草动物野外种群的直接利用。这些对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的直接利用,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普遍存在,恰是因为它们能对野生动物野外种群起到保护作用,尽管相当反直觉,但却是事实。尽管在各地有差异,但其核心原理是赋予野生动物价值,从而使土地利用方式能保存为有利于野生动物存续的模式。尤其考虑到,世界范围内,尽管严重的盗猎对一些濒危物种构成短期和急迫的威胁,但对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长期和最大的威胁,是栖息地碎裂化和丧失。这些对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的直接利用,无论在规模还是程度上,均是持续被严格执法的中国非法野味交易远远不能比拟的。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格局,由于中国人口庞大,需要稳定的能量产出以支持人类存续,农耕和畜牧具备稳定和持续的产出,长期被中国人选择为主要的生存支持系统,农耕和畜牧用地成为了土地利用方式。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暂不具备成为一个野味消费大国的条件。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依赖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在对大熊猫和朱鹮等濒危物种的拯救上,科研型的人工繁育取得了巨大成就,因此也很少有争议。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还存在科研性以外的其他形式。中国人在城市中实际上有可能接触到的野生动物活体或制品,主要来自经营型的人工繁育,包括在动物园看到野生动物活体、以及繁育技术成熟可以供应上市的野生动物制品等。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本质上是在人类聚居地为野生动物个体开辟出的区别于野外的生存空间,需要从社会经济角度去理解其存在。有大量研究试图探寻市场化的人工繁育与野外种群保护的关系,人工繁育对于野外种群具有保护作用,需要符合以下一些条件:

1、人工繁育产生的供给可以替代野外来源的供给

2、人工繁育的供给比野外来源的供给具有成本优势

3、人工繁育的交易不会给野外来源的交易提供洗白机会

4、人工繁育的维持不依赖于野外种群

有许多野生动物因为其生物学特性和制品主要利用方式等原因,难以满足上述几个条件,因此市场化的人工繁育难以对其野外种群起到保护作用。然而,一些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能够满足上述条件。因此,市场化的人工繁育对其野外种群可以起到直接的保护作用。

上文谈到了对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的直接利用以保护野外种群、谈到了科研型的人工繁育、谈到了对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具有保护作用的人工繁育。然而,最为常见、最符合逻辑的人工繁育,属于对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既没有直接保护作用也没有损害的类型。简而言之,这类人工繁育属于对野生动物无害、对人有利的项目。然而,这类项目恰恰成为了争论的焦点,一些组织和个人持续发动反对这类人工繁育项目的运动,最终只会导致对野生动物和对人都有害的结果。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基于对全球野生动物贸易发展趋势的理解。

对野外种群直接采取措施以观察野外种群的结果,有时候可能反直觉,但因果关系是直接和明确的。对人工繁育种群采取措施,以观察野外种群的结果,因果关系是非直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为确保野生动植物可持续性而对全球野生动物贸易进行管制。基于上述基本推理,CITES对野外来源和人工繁育来源的标本采取了差异化的贸易管理措施,对野外来源标本的管制要求显著高于对人工繁育来源的要求。CITES对野外来源附录II商业贸易的管制条件,并不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有利,而是对野外种群保护无损。因此,人工繁育项目如果能对野外种群没有损害,就已经可以满足国际贸易条件,在进一步满足特定条件并经过注册后,附录I物种还可以得到视同附录II的降级管理。可见,一些动物组织常常反复宣称的逻辑,既“该人工繁育项目对野生动物保护没有贡献,因此应当禁止”,是站不住脚的,并不能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支持。站不住脚仍要反复宣称,因为其根本目标是以消灭一切形式野生动物利用来发动运动以募款,这种运动-募款-再运动-再募款的营业模式决定了其行为方式。简而言之,这些组织通过让野生动物丧失经济价值,来为自己创造经济价值。

近年来,全球野生动植物贸易呈现出了从野外来源为主向以人工繁育为主的明显转变,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发展。根据年-年各国报告的CITES附录物种贸易记录,有67%的活体贸易来源于人工繁育,其中95%的哺乳动物活体贸易来自人工繁育。遍布五大洲的29个国家合计对27种列于CITES附录I的野生动物注册了圈养繁育场所,源自于这些圈养繁殖场所的标本可以按照CITES附录II管制要求来开展国际商业贸易,这些商业贸易的消费目的包括食用和各种非食用性的利用。更多的情况下,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直接按照CITES对人工繁殖来源标本的豁免条款来开展国际贸易。无论是否通过对野外种群直接利用来促进野外种群保护,各国都在不断发展有利于或无损于野外种群保护的人工繁育项目。

这些对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既没有直接保护作用也没有损害的人工繁殖项目,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是具有相当合理性的。这些项目往往存在于城镇化程度不高的地区、或者存在于降雨量很小或者至于农牧业难以有效开展的地区,这些项目的开展,直接给人们带来了一些替代生计,尽管没有能给野外种群带来直接保护,但仍然为人类可持续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

人工繁育将野生动物个体置于人控环境下,为野生动物个体提供其本来已不具备的生存空间和机会,使野生动物个体有效避免了在野外环境中的种间竞争和食物短缺等问题,随着动物医学发展,野生动物个体在人控环境下的预期寿命不断提高。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动物福利,动物福利不是意念而是现实中的操守。

随着影视技术的发展,兴起于西方的动物权利思潮在年代得到了快速传播,并且在21世纪对发展中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了避免遇到太多阻力,动物权利运动者将自己精心包装于动物福利主义。然而,动物福利理论的前提,是认可人类对野生动物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动物福利发生于人类对野生动物进行控制的环境,以科学为指引的人工繁育从业者是最典型的动物福利主义实践者。而动物权利运动,本质上是通过宣称消除一切形式的野生动物利用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的运动,其过程往往包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滚动造势、引发舆情等手段,甚至还夹杂一些基于国别的仇视、煽动及污名化。动物权利运动者高呼动物权利实际持续践踏他人合法权益。动物福利者认为一旦将动物至于人类控制下,人类就有义务出于人道而善待动物,避免造成额外和非必要的痛苦。因此,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外来的动物权利运动对满足野外种群保护条件以及无损于野外种群保护的人工繁育活动的持续冲击,在蛮横地冲击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同时,也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西方社会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对动物权利运动在其境内的发展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并立法保护野生动物产业。然而,在双重标准下,西方社会放任动物权利运动在发展中国家持续发展,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

有志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中国人,应当对此具备判断能力,依法科学保护野生动物,以在人类世不断维护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的可持续性为根本努力目标。

卡拉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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